我们要的是长城牌304不锈钢,你却用别的品牌, 你得赔偿我们8万,湖南双峰县( 二 )


在本案中,李某出具了 (包工包料 )协议书,上面写明材质用“长城牌”104 不锈钢,而实质用料却是别的品牌材质 。对于口头协议的安装推拉窗,李某并没有承认 。但实际上,李某已经付清了孙某的工程款,并且入住其安装的房子已经长达五年时间 。
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李某认可了孙某交付的工作成果 。
根据《合同法》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孙某按约定完成任务后,李某也付清了他的工程款,并入住其安装任务的房屋,在事实上认定了孙某的工作成果 。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雷神看法 这件事告诉我们,无论对任何事,都要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既然别人已经按约定完成任务,自己也已入住,那就是自己没有检查工作,也就是自己的过错 。秋后算账,确实是一种耍赖的态度 。
【我们要的是长城牌304不锈钢,你却用别的品牌, 你得赔偿我们8万,湖南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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