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的是长城牌304不锈钢,你却用别的品牌, 你得赔偿我们8万,湖南双峰县


我们要的是长城牌304不锈钢,你却用别的品牌, 你得赔偿我们8万,湖南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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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的是长城牌304不锈钢,你却用别的品牌,你得赔偿我们8万 。”湖南双峰县,李某找孙某安装防盗窗,推拉窗和楼梯扶手 。居住五年后,发现施工材质不是“长城牌”304不锈钢,没有按协议书上的约定施工 。李某把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退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八万余元 。(案件来源:法院网)
事情经历的时间比较长,2015年10月份,李某,朱某,谭某三个人一起建了一栋新房子 。房子建成后,他们便找到了孙某,让其安装新建房子的防盗窗,推拉窗和楼梯扶手 。
为了保证施工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孙某和李某签订了(包工包料 )协议书,双方就价格,材质,工期都做了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三个人预付了孙某15000元 。孙某在约定的工期时间,顺利完成了防盗窗,楼梯扶手和口头协议安装推拉窗的安装任务 。但李某他们一直没有给孙某付清工程款 。
2016年7月,李某他们入住了新建的房屋,一住就四年过去了,可这四年时间里,他们依旧没有付清孙某的工程款 。虽然孙某也多次提醒他们,但他们依旧没有付清工程款 。
2020年1月,一直没有要到工程款的孙某,再次来到李某家 。要求李某他们付清工程款,由于工程款涉及三个人支付,李某一下子做不了主,就再次推脱 。但这次孙某非常的恼火,要求这次必须付清,两人纠纷越演越烈 。
最后,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 。李某同意给孙某返还所欠的工程款24262元,但需要分期 。一年之后,李某终于付清了孙某的工程款,孙某也向李某出具了收条 。
事情到这里,孙某以为这单工程就算结束了 。没想到,2021年12月,李某竟然把他起诉到了法院 。原因是,李某竟然发现,安装防盗窗,推拉窗和楼梯扶手的材质不是“长城牌”304不锈钢 。因为(包工包料 )协议书上,约定了这个品牌的材质 。
李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孙某退回工程款,并赔偿其他损失,一共八万余元 。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是原告,其负有举证责任 。
在法庭上,李某出示与孙某手写协议书等证据,协议书上约定施工材质为“长城牌”304不锈钢,而施工成品为其他品牌304不锈钢,且手写协议书上未约定安装推拉窗事项,意在证明起诉状中“未经同意”“质量不符”等主张 。
但孙某并没有按照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安装任务 。因此孙某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并退回工程款 。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由此看来,李某的诉求似乎很合理,孙某并没有按照协议书上的约定完成安装任务,自然要承担责任 。
但孙某认为,李某,朱某,谭某三人于2016年7月份就入住了其安装防盗窗,推拉窗,楼梯扶手的房子,并且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付清了工程款 。到现在已经居住了五年,这应当视为李某,朱某,谭某认可了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且孙某已经履行了双方形成的承揽合同的义务 。因此孙某认为李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这下李某可真是有理说不清了,明明是孙某所用材质没按协议约定,双方就此引发了争议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适用民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此事 。
高度盖然性是指就算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大众生活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可能性是更大的,法官就可以根据可能性更大的来认定为事实 。
在本案中,李某出具了 (包工包料 )协议书,上面写明材质用“长城牌”104 不锈钢,而实质用料却是别的品牌材质 。对于口头协议的安装推拉窗,李某并没有承认 。但实际上,李某已经付清了孙某的工程款,并且入住其安装的房子已经长达五年时间 。
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李某认可了孙某交付的工作成果 。
根据《合同法》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孙某按约定完成任务后,李某也付清了他的工程款,并入住其安装任务的房屋,在事实上认定了孙某的工作成果 。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雷神看法 这件事告诉我们,无论对任何事,都要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既然别人已经按约定完成任务,自己也已入住,那就是自己没有检查工作,也就是自己的过错 。秋后算账,确实是一种耍赖的态度 。
【我们要的是长城牌304不锈钢,你却用别的品牌, 你得赔偿我们8万,湖南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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