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 ,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Q12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 进行约定吗?
可以 , 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二条、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 ,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Q13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 , 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 , 未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 ,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 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Q14
未经另一方同意 , 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并变更登记 , 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不动产登记 , 则无法追回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不动产登记 ,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 不予支持 。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 应予支持 。
Q15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Q16
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 , 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 ,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 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Q17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 , 虚构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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