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会引发哪些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 , 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 。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
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 ,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
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不受影响 , 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 父母子女的规定 。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 ,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 不得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 适用本法 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Q9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 未依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 , 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
Q10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之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规定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七条规定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Q11
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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