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知名法律人称最新司法解释( 二 )


在“法律人锐哥”的这篇文章中 , 标题和配图就显然是上述的两个不同意思 , “不能请求离婚”≠“一般不判离婚” 。
当然 , 在一些人看来 , 如果仅以“出轨”为由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 , 那就算告诉我“有资格提起离婚诉讼”好像也没多大意义 。
其实不然 。
一方面 , 若一方存在“出轨”情形 , 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存在“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情形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而一方存在“出轨”确实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而且 , 司法实践中也确有此例 。
裁判文书网显示 ,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 原告陈某发现丈夫侯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期间存在“出轨” ,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 ,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 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 作出离婚判决 。
原告、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感情一般 。2006年去 , 二者去广东打工 。原告称被告在打工期间有了外遇 , 经与被告交涉离婚未果 , 原告起诉来院 。婚生女孩叫侯星晨 , 生于2002年4月20日 , 男孩侯明阳 , 生于2006年3月20日 , 现在被告老家生活 。原告称在被告家有其个人财产14条被子 , 一大一小木质沙发一套 , 一台洗衣机 , 一台25寸美乐彩电 , 一辆博马牌自行车 , 一个大铝盆 , 一个洗脸盆 。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经营 。本案中 , 原、被告本来共同出外打工经营家庭 , 是值得欣慰的 , 但由于被告的出轨行为 , 导致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 经原告规劝 , 仍不思悔改 , 现原告要求离婚 , 予以支持 。
另一方面 , 即使法院没有仅根据一方“出轨”作出离婚判决 , 此次离婚诉讼的提起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
因为 , 在法院未判决离婚后 , 若夫妻双方保持分居满一年的 , 只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 哪怕理由和一年前一模一样 , 法院也会认为此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 , 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也就是说 , 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轨” , 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 不仅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 , 提起离婚诉讼甚至还是一个有必要的操作——有可能成功离婚 , 即使没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后直接成功离婚 。
不过 , 在“法律人锐哥”这篇文章中“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说法的引导下 , 不少读者认为 , 在婚姻中遇到“出轨”只能硬憋着 , 因为压根就没法去离婚 , “那这样女性就更不用结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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