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商标被注册 律师:恶意抢注不受保护

“谷爱凌”商标被注册 律师:恶意抢注不受保护
知识产权局: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属于恶意注册
2月8日,中国选手谷爱凌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夺得冠军,受到极大关注 。随后有网友发现,与全红婵的名字被抢注如出一辙,“谷爱凌”三个字早在2019年6月10日就被注册成商标 。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内人士表示,针对“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果认定为恶意注册,则会通过法律方式进行处理,目前不会惩罚申请人,但可能会惩罚代理机构 。
发现
“谷爱凌”商标
申请信息达29条
企查查App显示,“谷爱凌”商标申请信息达29条 。其中,自然人张某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的11个“谷爱凌”商标已完成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教育教育娱乐、广告销售、灯具空调等 。其余多个公司及自然人申请的“谷爱凌”商标,显示为“注册申请中”或“商标无效” 。
有网友发文称,2019年6月6日谷爱凌宣布将出征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4天后其姓名就被陆续抢注多项商标,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性与投机心理较为明显 。同时“谷爱凌”三个字在汉语里并没有特定的含义,申请人与被注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有理由怀疑是傍名牌和抢注商标 。
规定
抢注公众人物姓名
属于恶意注册
据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解答的内容,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 。但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规定了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 。
北京润捷智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合伙人宋林清接受北青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由于2019年时,谷爱凌还只在滑雪运动领域比较知名,可能存在商标审查员并不了解这一情况,因此获得申请注册成功 。但现在,有人想再注册“谷爱凌”商标一定会被驳回 。宋林清解释说,对于“谷爱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册了商标,会根据提起无效的程序,根据无效的方式进行宣告无效 。
针对申请人是否会被处罚的问题,宋林清解释说,目前的商标法对于个人注册没有涉及处罚的措施,但是对代理机构会进行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处罚相关的代理机构 。
行动
去年打击48.2万件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一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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