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入库时间为2021-04-10 14:50:47、推荐关键词有: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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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生命的起源与水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如果没有水,那么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今天人类的生命和其他一切生物的存在 。可见饮用水对于我们人类有多重要,近些年很多省市都制定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那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哪些呢?接下来佰佰安全网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和公民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八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
第十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州)、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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