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还能这么写 裁判怎么写?


裁判还能这么写 裁判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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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张杰
法律与文学,在我们很多人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即使称不上井水不犯河水,至少也是气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行当 。法律讲究客观、理性,文学则更偏主观、感性 。人们常常会说“法律无情” 。而文学如缺少“情”,就难以成立 。我们会期待裁判文书是公义的、准确的,甚至会默认其是冰冷的 。似乎没有多少人会奢侈地期待一篇裁判文书,读起来具备文学性或者具备情感的温度 。
但细究历史,情况并不总是这样 。意大利哲学家、美学家和法学家维柯曾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 。”在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 。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判”就是判词 。仔细梳理中外历史,也会发现,能够千古流芳的,多是有“文学性”的法官 。
在中国古代,州县吏往往是集行政官与司法官为一身,政事讼事一体化 。所以司法官员往往同时具备文学家的身份或者追求 。他们笔下的判词,不仅入情入理,而且文采斐然 。不仅散骈并用,甚至以诗入判 。清朝徐士林,做过几个地方的知府、布政使和巡抚 。《清史稿》写他:“日治官文书,至夜坐白木榻,一灯荧然,手批目览,虽除夕、元辰弗辍 。”他也有一本判词集《徐公谳词》行世 。清代还有一位名吏樊增祥也很勤奋刻苦,他不仅遣词造句务求其工,甚至对下级报来的判词也常常援笔改之,以作示范 。樊增祥甚至直接就认为,“尝谓言语、文学、政事本是一串,不会说话、不能作文之人,其政事虽妥当,而决难出色 。听讼者,政事之一端,坐堂要口才,禀详要文笔 。”
当然,中国古代的判词,最初是与普通文没有本质区别的 。但越往后,越演变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成为公牍的一种,属于应用文范畴,而且是官方给定格式的应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列举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领域的八种文书样式,并要求“应当遵循”这些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因此,在大的结构方面,确实没有给现代社会的法官留多少自由发挥的空间 。
李广宇
裁判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在文字上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提升,裁判文书的书写艺术,开始受到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并身体力行之,成果卓著 。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佼佼者 。李广宇认为,在裁判文书还是有一片相当于“自留地”的“本院认为”部分,让法官可以在文字上发挥个性精彩,写出非套路、有影响力的文书来 。“格式化的裁判文书虽然给你画好了一个一个的格子,但在这每一个格子中,你却可以跳出美妙的舞蹈 。”
在格子里跳不出美妙的舞蹈,文书缺乏可读性,在李广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法官裁判文书,几乎等于没有做到法官的职责,“爱德华·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 。对于法官,会说话,主要体现在会写一手好文书 。写不出好文书,其实就是法官不会说话,不敢说话 。”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出生于1963年的李广宇,河北宁晋人,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他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 。著作涉及法学、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以及《书文化大观》《叶灵凤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我在德国淘旧书》《猎书家的假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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