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邵永飞:走私香烟的处罚与辩护


海关律师邵永飞:走私香烟的处罚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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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发布”,近日福州海关缉私局在福建宁德、泉州以及上海、山东威海、浙江台州等地打掉4个海上偷运、偷卸上岸及陆路运输走私香烟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走私香烟货值近3亿元 。经查,上述走私团伙在境外购买我国专供出口烟、韩国产“爱喜”牌等香烟,组织“冠鑫506”等船舶以“大巴靠泊”和“小巴过驳”方式从海上偷运至我国福建、山东等沿海非设关地码头上岸入境,并在国内销售牟利 。
肯定有很多吃瓜群众会问走私香烟该如何定罪处罚呢?走私香烟的价值这么巨大,会判多久?本律师在此就聊一聊走私香烟的处罚与辩护问题 。
一、走私香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1.香烟属于应税货物
在我国实行烟草专卖,香烟进口也不例外 。香烟进出口也是专营专卖,只有中国烟草总公司及下属企业有权进出口烟草 。尽管是国家专卖、专营进口,但香烟在进口时仍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并且需要征收关税,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25%,普通税率180%;而且在进口环节,海关还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
因此,香烟属于应税货物,走私香烟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新闻报道中香烟货物价值近3亿元,但货物价值并不是逃税数额 。由于是通过海上偷运、偷卸的方式实施的绕关走私,在进口过程中没有经过海关,也没有缴纳税款,因此香烟的应缴税额就是逃税数额 。
应缴数额取决于税率(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税率) 。根据香烟价格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逃税数额可能低于3亿,也可能高于3亿,需要具体分析 。
2.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是根据逃税金额作为定罪处罚的基础 。因为走私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者的处罚标准不太一样,下面分别说明 。
自然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标准:逃税10万以上不满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税50万以上不满250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税250万以上,或者具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对行为人并处逃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档的标准 。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单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标准:首先,对单位判处罚金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标准,实践中一般按照逃税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 。其次,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判处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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