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走私“出口回流”香烟与走私境外香烟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将二者等量齐观,不作区分 。这一点应当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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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 。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 。
【海关律师邵永飞:走私香烟的处罚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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