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商律政沙龙‖从公司的成立、存续、终止看股东争议解决


平商律政沙龙‖从公司的成立、存续、终止看股东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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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商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有大量股权争议的案子,作为学习法律者,尤其是商事法律的学习者需要对股权争议案件进行了解 。今天,我把公司的成立、存续和终止中的股权争议进行串讲,主要想以公司发展的主线来贯穿平商律师事务所近年处理的有关公司争议解决的案件 。
一、公司成立阶段的股东争议解决
我们在公司的成立阶段,主要是要做好股权投资协议、设立公司协议以及公司章程,在股东中途加入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个增资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 。在权利义务上进行先行设置,要做足准备 。
成立阶段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或者说多方博弈的过程 。因为要加入这个公司,或者说要和其他股东发起设立一个公司,一定会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 。那么这种权利义务划分 。第一是份额的问题,第二是份额体现的权利问题,因为有的份额它不是完全的具有所有的权利,可以自行放弃一部分权利 。在份额问题上,实践中设置5:5和3:3:3平权的状况十分少见,因为这会导致公司制度设计之初就因一些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平权的情况只存在于特殊情形下,比如夫妻之间 。在份额体现的权利问题上,我们国内的许多知名公司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安排,比如说只享有一个分红权,没有重大项目决策权,也根本就没有担保债权的权利 。详细来说,就是只享有收益权,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权的问题 。比如不能进行转让、不能对外担保、收益是可以固定的、收益也可以按比例等 。那么关于公司成立中,除了我们说的股权以外,还有管理权 。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公司的人事权、业务安排权、财务管理权、投资权,以及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权上 。
(二)公司存续阶段的股东争议解决
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司在存续期间的股权争议,存续阶段是股权争议的高发阶段,也就是大部分的股权争议都是在此阶段发生的,前述的成立阶段的争议只是一个伏笔,但是大量股权争议在存续期间得以发生的前提就是公司作为一个合格的主体即已经设立;或者股权已进行了转让,股东进入公司并在公司中享受到股权份额 。
事实上,在公司存续期间会产生大量的股权争议,其中比较明显的争议就是代持问题 。事实上,在公司存续期间并非所有的股东都是显名股东,它可能会产生一个代持关系,而这种代持原因很复杂,比如说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或者说当事人希望通过代持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不管什么原因,代持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现有的管理体系和司法解释都做了很多规定,实务中也有大量的案例赔偿制度 。那么,在代持里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呢?一个是被代持人的权利虚化,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就是代持人上位,被代持人弱化,这样的纠纷不少最终的结果也多是实际的权利人败诉 。代持协议约定不明确,导致被代持人的权利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况是被代持人侵犯代持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代持人帮忙代持可能要获得报酬即有的时候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会产生劳务报酬,或者说涉及到运营的事情代持人支付了费用,被代持人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再或者说因为代持关系产生刑事纠纷,如代持人在以被代持人的名义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这个时候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很有可能触及到刑事犯罪 。
所以,往往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比较强烈时,彼此之间就会以这些举报刑事犯罪作为一种打击手段,很多股权争议解决案件发展到最后就变成了我们在看守所里会见客户了 。可能昨天客户还在股东会上,今天就因为被举报虚开增值发票进了看守所 。由此可见,很多管理权争议最后都发展成了刑事犯罪,跨越了民商法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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