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概念与含义( 二 )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受限于家庭形式,而应着眼于平衡家庭成员间的权益不对等关系 。因此,不论是夫妻分居家庭、非分居家庭以及两代复合家庭,不论采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只要家庭成员间因家务劳动导致双方综合权益不对等,皆应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一切法律制度皆应为保障权利而存在 。法律虽不能保证家庭成员间情感的正向交融,但应当尽量保证各家庭成员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待遇,从而实现成员相互间的内心平衡,为家庭和谐创造条件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应当以调整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失衡为宗旨 。具体而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
推动社会确立充分尊重家务劳动的观念 。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家务劳动是直接为劳动力再生产服务的” 。④然而我国家庭中对家务劳动的轻视,在今天仍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性家务劳动价值的轻视 。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教育已成为家务劳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多数家庭成员对于这些以家务形式表现出的教育活动的重要价值,并没有普遍深刻的认识和认同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性劳动,对子女人格完善和品德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对此意义认识的不到位以及教育方法的失当,很多未成年人轻则呈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和人格缺陷,重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教育性家务劳动的价值普遍被轻视是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赡养性家务劳动价值的轻视 。在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价值观的影响下,当今中国老年人的权益已经被严重的忽视 。以家务形式表现出来的子女陪伴和亲侍是老年人获得幸福的根本源泉,也是老年人最重要的精神权益 。但成年子女往往以工作繁忙、社会竞争激烈等诸多借口不陪父母,此种对赡养性家务劳动的轻视,致使成年子女不能很好地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很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得不到保障 。
教育性家务劳动和赡养性家务劳动,给孩子带来的人格发展和给老人带来的幸福感是隐秘的、抽象的价值 。这些家务劳动的价值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家庭内部以及整个社会的价值评价体系中被忽略和轻视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是要将这一隐形价值显性化,让人们通过直观的金钱补偿看到家务劳动的价值 。尽管家务劳动带来的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但补偿制度可以引起社会对家务劳动的关注和重视,有助于在全社会普遍确立充分尊重家务劳动的观念 。
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性家务劳动和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性家务劳动,更蕴含了重要的人类发展和归宿的社会价值 。公正的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一切有价值的劳动付出 。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特殊价值应当同其他职业劳动一样得到法律的评价和认可,并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其经济价值 。在我国当前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低,多数家庭的家务劳动量主要靠家庭成员完成的状况下,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予以法律肯定尤为必要 。
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 。其实质是指,部分家庭成员从事的家务劳动与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的社会职业劳动,在法律上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和同样的经济价值 。国际社会的民事立法中对此也早有体现,依据《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既可用“劳动”抚养家庭,也可用“财产”抚养家庭,并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处理”即是“以劳动抚养家庭”,该规定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而依《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法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负责家务,或对另一方职业、经营进行扶助,即应获得合理的补偿金 。⑤我国婚姻法也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予以肯定,是立法的进步,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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