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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专门是为了保障好另一方离婚人士的权利,那就是离婚家务补偿了,那你知道什么是家务补偿吗?以下是513常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家务补偿的概念,希望能帮到你 。
家务补偿的概念所谓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经过2001 年的修改, 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 。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社会公正 。
家务补偿的所需条件(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 。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 。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 。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 。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 。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 。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 。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 。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 。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 。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②单论适用主体,依该规定,只有离婚时的夫或妻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 。这一规定与社会实际不相符,家务补偿制应着眼于保护家务劳动实际承担人的权益,实践中家务劳动的承担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家政服务人员,二是夫妻,三是夫或妻的父母 。家政服务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已转化为以获取报酬为目标的社会劳动,不再属于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 。因此,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的主体应当包括两类,即夫妻和夫妻的父母 。《婚姻法》第四十条确立了夫或妻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却严重忽视了老年人的家务劳动付出,故而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为成年子女家庭从事家务劳动的父母也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 。
确立老人的家务补偿请求权主体地位之必要性 。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从事家务劳动的老年人,被称为“老漂” 。近些年“老漂”家庭有数量趋多、时间趋长的发展态势,即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选择让父母带孩子,且带孩子的时间越来越长;更有甚者错误的认为父母帮自己带孩子理所当然,从出生到小学毕业一带就是十几年 。“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1.44亿,其中‘老漂族’占到近10%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和老龄化趋势明显,‘老漂族’估计还将越来越多 。”③老年人晚年生活被子女吞噬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其中隐含的都是老年人权益严重受损而得不到矫正的社会不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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