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具体有流程是怎样的?( 二 )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八、签订征地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对征用土地决定作出实体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省级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或者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 。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5〕行立他字第2号)
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