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荷兰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荷兰为何不和中国建交

外交部21日发表声明,宣布决定将中立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声明中说,立陶宛不顾中方严正抗议和反复交涉,允许台湾当局设立“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 。此举公然在国际上制造“一中一台”,背弃立方在两国建交公报中所作政治承诺,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严正抗议,决定将中立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
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资料显示,在中国与他国的双边关系中,外交关系从大使级降为代办级也有先例 。中国与荷兰于1954年11月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升格为大使级 。此后双方关系起伏发展 。1981年5月,因荷政府批准荷公司售台潜艇,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1984年2月1日,中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
那么,“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个什么情况?
外交部官方网站上介绍,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 。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 。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 。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 。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 。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 。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 。在以英女王为元首的英联邦国家之间,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 。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 。
特命全权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 。二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 。新中国成立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 。目前各国驻外使团多设有公使这一职衔,但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 。大使馆内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此外,列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1954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 。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 。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
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截至2019年9月)显示,中国与立陶宛于1991年9月14日建交 。外交部在21日发表的声明中说,“鉴于中立赖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遭到立方破坏,中国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得不将中立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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