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哪些项目 汽车保险有哪些?( 五 )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 ,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 ,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
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 , 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
2006年6月30日 , 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 , 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 规定自7月1日实行 。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 , 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 , 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 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 , 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 。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 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 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 , 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 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 , 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 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 , 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 , 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 , 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
此外 ,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 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 , 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 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 , 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 , 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 , 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
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 , 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 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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