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哪些项目 汽车保险有哪些?( 四 )


目的不同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公益性 , 主要是国家为了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 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 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 , 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 , 所以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
归责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 , 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 。”因此 , 被保险的机动车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 除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之外 , 平安车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与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的金额多少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条件 , 就是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 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赔偿途径不同
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 , 根据车辆第三者强制险规定 , 保险公司将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 , 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 , 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购买方式不同
为了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 , 促进道路的交通安全 , 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根据国家规定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 。而第三者责任险保费金额则需要投保人根据选择事故赔偿限额而定 。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简称“交强险” , 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 , 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 , 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 , 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 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 , 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 , 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 , 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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