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案例分析 劳荣枝二哥希望向受害者家属当面道歉

劳荣枝二哥希望向受害者家属当面道歉(劳荣枝案案例分析)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 。1996 年至 1999 年间 , 二人共谋并分工 , 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 , 物色作案对象 , 由法子英实施暴力 , 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 。案发后 , 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 , 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 

劳荣枝案案例分析 劳荣枝二哥希望向受害者家属当面道歉

文章插图
一审判决1、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劳荣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陆X东、陆X升、陆X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65.5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陆X东、陆X升、陆X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追诉时效和追诉期限问题追诉时效 , 是刑法规定的 , 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 , 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 , 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 , 超过追诉时效 , 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 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 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关于追诉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 , 劳荣枝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 , 且距其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二十年 , 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第四项 , 理应不会再被追究法律责任 。既然劳荣枝已潜逃超过二十年 , 为什么依然受到了追诉呢?首先 ,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 , 并非过了二十年就一定不追诉 , 最高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最高检往往会根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 是否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是否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 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 , 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追诉 。劳荣枝案涉及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与七条生命 , 对于劳荣枝这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手段特别残忍 , 主观恶性极深 ,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 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 , 必然会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 并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劳荣枝案早在1999年就已立案 , 其同案犯法子英也早已受到法律制裁 , 劳荣枝作为在逃犯逃避侦查和审判二十多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劳荣枝案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 。综上 , 无论从何种角度进行考虑 , 相关部门对劳荣枝案启动法律程序都是毫无争议的 。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 , 应当具备三个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要件 , 必须是二人以上的人 。“二人”是最低要求 , 人数上不封顶 。(2)客观要件 ,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可以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 。(3)主观要件 ,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既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 , 还要求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 , 即各共犯人通过意思联络 。本案涉及的四起案件均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 , 且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 因此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 , 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主张其属于从犯 , 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从犯 , 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 予以从宽处罚 , 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 ,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劳荣枝希望能通过被认定为从犯而获得一线生机 。那么 , 如何认定主从犯便成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90号案例中明确 , 对从犯的认定 , 应当根据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是否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实行行为的关联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 , 遵循“尽量分、不强分”的原则 。对于各行为人特别是实行犯的情况不相上下、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 , 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 , 均以主犯论处 。本案经审理认为 ,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 与法子英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 , 因此二人均为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结语       一审判决尘埃落定 , 劳荣枝在听到死刑后当场痛哭 , 并表示不服判决 , 当庭出上诉 。她表示:“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正如她所说 , 天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无视生命与罪行累累之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义兴许会迟到 , 但绝不会缺席 。二十多年前的真相不会被淹没在岁月的洪流里 , 等待劳荣枝的必将是一场庄严公正的审判 。责任编辑: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