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日终审判决一起学生在课间休息打羽毛球时,因球拍意外脱手将同学致伤的赔偿案件 。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赔偿受伤同学吕某7.8万余元;所在学校因对事故发生未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2002年10月15日,某中学学生卞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打羽毛球,学生吕某在旁观看 。由于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3家医院抢救治疗 。经医院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球摘除” 。卞某为吕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吕某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遗有左眼球缺失,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 。
今年3月,受伤学生吕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判决后,卞某与学校均不服,分别上诉到第二中级法院 。卞某认为,学校应一起赔偿吕某的损失 。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 。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 。卞某与吕某均为中学生,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 。学校对于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卞某球拍脱手将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卞某和吕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卞某将吕某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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