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举证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证据规定共100条 , 仅保留原证据规定11条 , 其余条款有对原证据规定的修改、删除、新增 。本文中 , 京凯民商事团队将结合新证据规定 , 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解读 。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 ,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其成立的义务 , 如果举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 直至败诉 。举证责任在概念上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 , 如果当事人因没有举证或者虽然提出了证据却未能使法官的心证达到证明标准 , 特别是当诉讼到了最终阶段但案件事实却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 , 将会承受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 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及风险;另一层含义是 , 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利的事实认定及败诉的后果 , 需要努力收集和提出证据 , 即举证对于当事人而言成为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前一层含义的举证责任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 , 往往在诉讼的最终阶段才显示出其作用 , 又被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后一层含义的举证责任则从诉讼一开始就体现在有关原、被告收集和提出证据的行为规范之中 , 因此又被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们可以把民诉法解释第一款理解为规定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把第二款的内容理解为规定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理解举证责任概念的基础上 , 便会涉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法条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 , 谁举证” 。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 , 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 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 。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 , 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举证责任减轻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该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 ,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 无须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在此类案件中 , 被告虽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 但可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因被告承担责任不以原告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 实质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规定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6.高度危险责任中 ,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9.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挖坑等情形致人损害的 , 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新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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