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白两男子出卖手机卡给诈骗分子被判刑


茂名电白两男子出卖手机卡给诈骗分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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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青年阿金(化名)、阿李(化名)明知他人要实施诈骗行为,却助纣为虐,将自己的手机卡出卖给犯罪分子,结果,双双获刑 。日前,电白区法院对该起刑事案做出判决,以被告人阿金、阿李犯诈骗罪,分别判处阿金、阿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 。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份,家住电白某镇的阿金(21岁)、阿李(18岁)为牟利,明知阿锦(在逃)要实施电信诈骗,仍然将两人实名开户的手机卡卖给阿锦 。后诈骗分子利用阿金的手机卡实施诈骗犯罪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利用阿李的手机卡实施诈骗犯罪骗取了被害人邵某7000元 。案发后,阿金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
阿金、阿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 。法院另查明,阿金曾于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刑满释放 。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金、阿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出售手机卡获取报酬,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阿金、阿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阿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阿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阿金、阿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制度处理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法官寄语
利用手机、网络等进行诈骗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因国家已对手机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诈骗分子可能实施犯罪的空间 。因此许多诈骗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牟利、隐匿行踪、逃避侦察的目的,往往都是通过收购利用他人的手机卡来打电话实施诈骗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切莫贪财,将自己的手机卡卖给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此举不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还可能让自己锒铛入狱,失去宝贵的自由 。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关家玉 通讯员:陆富祥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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