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江西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事发宾馆 具体是什么情况?附详情

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江西吉安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即将开庭 。8月30日,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从吴乐的母亲吴女士处获悉,该案将于8月31日上午9时左右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吴女士称,她正在赶往吉安的路上,家属认为吴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持刀夜闯宾馆 1人被刺身亡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王某(已判刑)在安福县平都镇一宾馆附近遇到刘某等人,想要和刘某等人外出玩未果 。之后,在该宾馆4楼,王某听到刘某在房间说话,还是想约刘某出去玩,便跟钟某、彭某(均已判刑)敲击房间门,住在房间的吴乐(化名)打开门后告诉王某敲错了门,王某感觉吴乐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便想向吴乐找回面子,就打电话给朱某(已判刑)前来帮忙 。期间,王某在宾馆内取出了一把匕首和柴刀 。随后王某与钟某等人等到朱某等人来到宾馆后,再次敲击吴乐的房间门 。吴乐等人没有开门 。之后王某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房间的门 。王某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 。期间,王某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一方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 。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 。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辩护律师称系正当防卫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吴乐用匕首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吴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他人,主观上具备防卫意图,但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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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乐的辩护人则认为,吴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过激,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为为防卫过当 。王某虽然携带了道具但是并没有使用道具伤害吴乐,朱某等人仅是用拖鞋扔吴乐,之后也只是用手脚打 。2020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院以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检方抗诉 家属认为系正当防卫2021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起抗诉 。检方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被告人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吴乐系未成年人人,家属积极赔偿,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乐有期徒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以吴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畸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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