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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而第十一期《“游”法可依》的主题,正是上周关于网易与YY长达三年、关于游戏直播的官司以及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YY直播平台运营者)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赔金额高达2000万 。这场耗时三年的诉讼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也激起了不少疑问 。比如,该案中法院将《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那么所有的游戏都可以归为类电影作品吗?不同的玩家参与游戏所产生的游戏画面不同,那么著作权是否仅仅归属于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又如判赔金额高达2000万,具体又是如何计算的呢?直播游戏一定会侵权吗?下面我们会围绕上述问题一一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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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的游戏都属于类电影作品吗? 网易公司在诉讼中分别主张了多项著作权,即主张涉案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中的人物、场景等属于美术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等属于文字作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在判决书中认定,由于游戏画面与电影的表现形式相同,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相似,因而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 。
司法判例中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并不多见,较为著名的先例是“奇迹MU案”,该案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首次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权利人往往要将融入游戏中的美术、音乐、文字等一一切割开,通过这样一个个有形可见的侧面去分别主张美术著作权、音乐作品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等 。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将游戏视为一个综合体,符合游戏的表现形式,有利于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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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所有的游戏都能归类为类电影作品呢?网易诉YY直播侵权案中,游戏画面之所以能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在于其表现形式包含了连贯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也在于其创作过程中结合了剧本、美工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 。可是上述特点是否适用于所有游戏呢?如“消消乐”、“连连看”等一些益智类游戏,其娱乐性在于考验玩家的观察力、反应力和思维的敏捷程度等,游戏画面本身并不具备丰富的故事情节、个性鲜明的人物角色,其创作过程也不包含剧本、服装设计等电影摄制的必备元素,似乎并不能完全将其归入“类电影作品”——可见是不是所有游戏都属于类电影作品,仍有探讨的余地 。
二、玩家参与游戏是一种“创作”吗? 在网易诉YY直播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即网易公司 。至于玩家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具体扮演了什么角色,法院认定,涉案电子游戏具有互动双向性,但是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所产生的不同操作/选择之呈现结果,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
那么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完全与“创作”绝缘吗?我们倾向于认为应该从游戏类别上加以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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