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商业收入被游泳中心拿走( 二 )


在这份“通知”中,已没有“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样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商业开发活动应当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
最后这句“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虽然只有一句话,却相当关键,它间接地表明,运动员还是有一定“话语权”的 。
“通知”接着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 。
总局的这份《通知》和合同范本内容相当翔实,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网上浏览 。总而言之,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益问题应当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不再“天然”归属于国家 。
选手商业开发权谁说了算?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自己说了究竟算不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与国家队之间究竟有没有这样一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没有签,游泳中心就无权说孙杨的商业开发权属于自己,反之,孙杨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
即使有这样的合同存在,去年发生的孙杨“被代言”事件也是不合理的 。总局的合同范本中有明确保护运动员的条款,例如: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
据此可知,如果真的发生瞒着运动员替他签约的事情,按照合同范本,那“甲方”就已然违约 。
如果说,姚明是对自身商业和法律权益觉醒的第一代中国运动员,孙杨则是第二代 。当然,姚明比孙杨“强大”得多 。孙杨在国内,要想代表国家队比赛就不能轻易和游泳中心翻脸 。
然而,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事情总会朝着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运动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增强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谁说了算?最终还是法律说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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