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体制的构思 分配体制机制


分配体制的构思 分配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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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喜欢做梦的人 。我从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在1994年至1995年在合作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在1996至1997年在国办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从1998年以后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合伙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从2009年8月13日成立了自己的山东赤山律事务所至今 。因为我经历了太多的历程,所以对律师事务所有了更多的认识,从实习律师阶段,到聘用律师阶段,再到律师事务所设立人阶段 。像我这样经历的人几乎是没有的 。我是个非常善于思考的人,对于律师行业的事务更喜欢思考,包括对于办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思考,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的思考 。
我昨天晚上写了一篇文章《律师事务所的缺失点》,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缺失点进行了部分的思考 。我提到过那家做地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是以前听到那家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的陈述,说的是律师事务所如何体贴伙计们 。我本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不过有几次机会与他们的主任在一起探讨过其他关爱律师的事项,不过现在那家律师事务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现在已经变成了各位合伙人的团队了,基本属于各位合伙人的私人财产了 。
我根据自己的发展历程,对于其他律师事务所优点之处及普遍存在的弊端,今天我就想探讨一下律师事务所综合改革的事项 。分述如下:一、合伙人之间要形成同志之间的关系 。合伙人之间要真正体现合伙的本意:资合、人合、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议事要达成一致意见、意见极度不合退出机制 。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存在某合伙人主任长期将合伙律师事务所认为是自己个人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搞个人独裁?假合伙真独资、假合伙真被商业资本控制的情况?还有违法合伙的所谓二级合伙人?
所以合伙律师事务所就存在先天不足,不可能发挥真正合伙人的作用 也不能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作用 。
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正本清源,才可能会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有的作用 。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分配方面要体现资合与人合的因素 。a.投资应当是有回报的 。所以律师所提前应当预计投资回报率 。
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投资基本是没有回报的 或者说是亏损的,那就失去了投资价值与目的的 。
b.人合的表现一方面要体现在议事规则方面;另一方面要体现在律师业务收入方面,最重要的方面是要体现在分配方面 。合伙人的业务收入首先是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而不是个人的收入,再次体现的是分配方面 。分配要体现多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是创收时的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去掉律师所一切费用后的投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合伙人在律师所收费贡献率的分配 。
三、目前合伙人每年人均交多少固定合伙费用的做法、各人的收益归自己的做法是不能体现合伙所本意的做法 。那基本体现的是各人均是独立个体户的做法 。那么这样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根本没有共同志向,也永远不可能发展壮大 。也不会存在真正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理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 。a.挂靠经营违法 。现在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名义上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实质上是属于挂靠关系 。什么是挂靠关系?就是为了规避国家对于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将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挂靠在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之下独立经营的方式 。说到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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