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属猴婚姻,1992年属猴婚姻状况


1992属猴婚姻,1992年属猴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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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属猴婚姻
案号审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
案号:(2022 )黔04民终780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2 年6月10日
裁判要旨
甲女与甲男于1992年办酒结婚 , 二人属事实婚姻 , 系合法夫妻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 , 除有特殊规定外 ,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应为无效行为 。
诉讼请求原告甲女向一审起诉请求:
一、判令确认被告甲男对被告乙女、被告乙男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判令被告乙女、被告乙男返还原告98744.99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乙女、被告乙男承担 。
【1992属猴婚姻,1992年属猴婚姻状况】基本案情原告甲女与被告甲男系1992年办酒结婚 , 被告甲男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乙女认识 , 并发展为恋人关系且同居生活 。
从2022 年7月至2022 年3月 , 被告甲男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方式赠与被告乙女共计63304.99元 , 2022 年7月至2022 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赠与被告乙男33060元 。
另查明:被告乙女与被告乙男系母子关系 。
争议焦点被告甲男对乙女、被告乙男二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 如无效 , 应否返还赠与款项 , 返还多少?
一审意见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甲男对乙女、被告乙男二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 如无效 , 应否返还赠与款项 , 返还多少 。
原告甲女与被告甲男系1992年办酒结婚 , 即使未结婚证 , 双方系事实婚姻 , 我国认可在1994年2月1日前未结婚登记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故原告与被告甲男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财产分别制外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 , 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 任何一方无权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甲男赠与二被告的款项均系原告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甲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乙女确立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 , 有悖于公序良俗 , 且被告甲男私自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事后未取得原告的认可 。被告甲男的赠与行为亦是无效 。
对于被告乙女辩称自己是受骗、无意识等原因与被告甲男共同居住生活 , 并认为被告甲男的赠与行为是小额交易 , 应当有自主决定权 。被告乙女并未离婚便与被告甲男同居生活 , 且在共同生活前有义务去核实被告甲男的婚姻状态 , 规定并不以当事人是否了解为前提 , 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甲男处分的不是自己的财产 , 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其答辩意见 。
被告乙男辩称被告甲男向其转账系为被告甲男办事的开支 , 仅认可借款1000元及过年过节赠与的红包500元 。但被告乙男并未举证证明 ,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受赠款项于法有据 , 本院予以支持 。但从原告提交转账记录体现被告甲男赠与被告乙女63304.99元 , 赠与被告乙男27760元 。被告乙女提交转账记录体现其向被告甲男转账29020元 , 被告乙男向被告甲男转账16050元 。被告甲男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有悖公序良俗 , 但双方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是事实 。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赠与金额应当扣减被告乙女、乙男转账给被告甲男的部分 , 即被告乙女应当向原告甲女返还34284.99元 , 被告乙男向原告甲女返还赠与金额11710元 。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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