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子女因家庭居住困难未居住 知青家庭太不容易了


知青子女因家庭居住困难未居住 知青家庭太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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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知青子女因家庭居住困难未居住,也算同住人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 。关于知青子女是否属于同住人,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涉案房屋已对外出租长达十多年,故该房屋在征收时实际居住使用人均不是本案当事人,法院认定马某,即因家庭居住困难未居住的知青子女,具有共同居住人身份 。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在有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所在 。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所在 。一般认为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比如因为系争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居住条件所限等在外居住,属于特殊情况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同住人需要实际居住1年以上,但同住人的配偶不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 。本案中贺某娟为李某祥的配偶,李某祥为共同居住人,故贺某娟即使实际居住不满1年,也应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征收利益 。本案中马某系知青子女,根据上海市知青落户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 。根据《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插队、插场)知(支)青,允许在沪无子女且未办理过子女入户,每户可申请一名符合下列条件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 。来沪就读入户知(支)青子女,必须是二十五周岁以下、未婚(指无婚姻史)、未就业(指在外地无劳动关系)、身体健康、具备就读、就业条件的学生或待业青年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本案中马某系知青子女,符合上述条件,属根据上海市知青落户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其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的行为不认为是帮助行为,属于居住权的部分让渡 。涉案房屋当时已有三代人在内居住,原告马某居住较为困难,自述为避免家庭矛盾而搬出系争房屋,且马某搬出后,直至该房屋被征收,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并未有与动迁利益相关人员实际居住过 。法院认定马某,即因家庭居住困难未居住的知青子女,具有共同居住人身份,可以适当分得征收利益补偿,法院判决马某分得全部征收款的1/4 。
人物关系
李某庆、李某芳系李某瑞子女;贺某娟系李某庆配偶;李某系李某庆之子;马某系李某芳之子,李某庆外甥 。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系公房,承租人李某瑞,于2002年10月12日报死亡 。李某瑞配偶戴某宝于1980年11月18日报死亡,李某庆、李某芳系李某瑞子女;贺某娟系李某庆配偶;李某系李某庆之子;马某系李某芳之子,李某庆外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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