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的通话记录哪里找 如何查看删除的通话记录和短信( 四 )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 。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
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 。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 。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
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
2、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 。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
5)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
1) 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
2) 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
3) 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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