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 。7月20日前 , 各地、各部门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 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 , 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 , 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 , 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 接受社会监督 。(三)排查整治 。9月20日前 ,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 各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 , 落实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 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 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 , 列出清单 , 逐项整改 。能立即改正的 , 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 , 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 , 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 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 。(四)检查验收 。10月5日前 ,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 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 , 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整治措施(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 , 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施工的 , 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 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使用的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 ,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 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一律依法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 , 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 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 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 ,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 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 ,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 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 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 , 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 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 , 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 , 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 , 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情节严重的 , 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 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 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 , 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 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责令停产停业 ,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 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六、工作要求(一)坚持政府领导 , 实行部门联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 ,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 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 , 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 精心谋划、周密部署 , 严密组织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 , 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 , 具体负责指挥调度专项行动 , 定期收集、通报工作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 , 实行群防群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 , 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 。同时 , 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 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 。乡镇、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 , 发动综治办、安监、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 , 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 , 形成强大声势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 , 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 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 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 , 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 , 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 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 , 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 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 , 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 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 。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 , 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加大督导检查 , 严格兑现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督导组 , 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错时检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 , 加强督导 , 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中突出问题 , 增强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成联合督察组 , 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 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 并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年终考评 , 对工作不落实、不负责任的 , 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案件的 , 坚决取消评先评优 , 并严肃究责任 。为及时反映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 请各地、各部门明确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报送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举措等信息 。各地、各部门行动方案、部署情况和信息上报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名称 , 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办公室(19278121712@qq.com) , 7月起 , 每9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 每月23日上报当月工作小结及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 , 10月7日前书面上报工作总结 。重庆梁平县地震后政府采取的什么办法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云南省研究生招生学校
- 云南的研究生学校名单
- 云南能考研究生的学校
- 湖南工贸学校2015
- 文峰学校联系电话
- 在自贡的师范学校
- 南宁市三美学校入学考试
- 学校固定资产维护计划
- 民办类本科学校全国排名
- 湖南哪家大学计算机考研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