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替考,替考者自己所在单位会有什么处分?如果教师评职称会不会有影响?会不会因此丢掉工作?考研替考的话,一旦被抓住,肯定要通报替考者所在单位 。当然了,你是在企业,或者私企打工基本上每月什么 。但是你是教师的话,作弊肯定要收到严厉处罚,以后升迁,评定职称肯定收到影响,丢掉工作看你作弊行为是不是很严重 。这位朋友,我也是教师,如果身为教师自己都去作弊的话,你觉得你配给学生上课吗?你配当个老师嘛?考研替考结果?替考已入刑法替考现象依然严重,是年轻人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发各界对代考行为应否入刑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1.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 。2.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本案被告人张理源、杨晓芳的替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规定,但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均适用了缓刑,量刑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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