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安全管理 民用天然气的安全监管责任


天燃气安全管理 民用天然气的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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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主要用途是作燃料,可制造炭黑、化学药品和液化石油气,由天然气生产的丙烷、丁烷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原料 。天然气主要由气态低分子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 。天然气在空气中含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使人窒息死亡 。和空气浓度混合后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气,爆炸极限为5%-15%,危险性很高 。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天然气作为燃料逐渐普及,其燃烧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水,和煤等传统燃料相比,比较环保,也是很多国家民用燃料普及的重要原因 。但燃气作为易燃易爆的气体,其安全性也是业界比较关心的话题 。
甲烷完全燃烧,产生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并释放热量
天然气爆炸需要三个条件:爆炸浓度、明火、密闭空间 。空旷之地一般都会自然稀释或者稳定燃烧,不会爆炸 。
那么民用天然气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虽然天然气列入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为2123,但并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危险化学品专项法律法规,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这就意味着其行业监管部门并不是应急管理局 。
作为城镇燃气,天然气的安全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该条例 。第五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因此,自上而下,民用天然气作为城镇燃气,由住建部门管理,在县级层面就是县住建局,但也有部分县也明确给综合执法局管理 。
我国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活动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审批、颁证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许可部门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颁发 。
燃气管道要加强保护,在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而在2021年6月10日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增对天然气安全管理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也进一步加强了天然气安全管理的措施 。个人建议,家中买一个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天然气浓度 。
安全生产讲究“三个必须”,即: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因此,出现问题时需要追究责任的话,住建部门或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是主要的监管责任,当然天然气经营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应当履行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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