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分析( 四 )


比如 ,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 , 还有子女的名字 , 或有父母的名字 。对此 , 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 , 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将案件中止审理 , 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 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 , 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
(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 , 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 , 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 , 婚前商议买房子 。后双方共同出资 , 出于各种原因 , 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 , 另一方没有写进去 。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 此时 , 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 , 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 , 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 。也就是说 , 即使一方真出了钱 , 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 , 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
2、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双方均可承租 。
1)婚前一方承租 , 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
2)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 , 离婚时 , 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 , 婚后共同还款的 。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 , 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
6)夫妻双方单位连建或购置的房屋 。
7)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 , 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
8)婚前双方均有 , 婚后合并调换的 。
(2)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 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 照顾无过错方 。
(3)由一方承租的 , 给另一方面适当的补偿 。
(4)如公房较大的 , 可隔开或调房 , 分别承租 。
(5)一方对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 , 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 。或给另一方面一次性经济帮助 。
(6)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 , 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 , 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7)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 , 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双方条件相当 , 可采取竟价方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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