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分析( 二 )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夫妻离婚 , 受到伤害的是孩子 。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 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 , 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 , 合情合理 。此外 ,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 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 , 照顾女方 。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 , 而是在一般情况下 , 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据调查 , 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 , 进了“围城” , 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 , 男方事业有成 , 有外遇 , 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 , 觉得人生一世 , 也要潇洒一回 , 容易出轨 , 导致离婚 。特别在第二个阶段 , 离婚率相当高 。(情感问题咨询可加\/信: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什么是“过错”呢 , 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 。在实践中 , 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 , 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 , 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 , 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 , 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 , 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 , 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 , 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 , 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就本市而言 , 公房若遇到拆迁 , 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 。据此 , 笔者认为 , 可否参照拆迁 , 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 , 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离婚时 ,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 , 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
二、夫妻离婚-私房的分割
在实践中 , 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 , 而且情况相当复杂 。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 , 也是处理的一种情形 。
首先 , 明确产权 ,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 , 还是双方的名字 , 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 , 明确产值 , 即房屋价值 , 按市场价计算 , 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 ,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 , 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比如 , 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 , 首付15万元 , 贷款35万元 , 现值60万元 , 未还贷款30万元 。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 , 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 , 每人可分得15万元 。也就是说 , 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 , 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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