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 ,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 , 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 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 , 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 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 , 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 , 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 , 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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