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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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登山活动管理 , 促进登山事业发展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攀登海拨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山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登山活动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 , 大力宣传适宜攀登的典型山峰 , 加强登山基础设施建设 , 开展登山服务活动 , 促进登山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承担全省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 。山峰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登山团队应由两人以上组成 , 并有组织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登山活动的团队 , 必须向省体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 , 发给《进山许可证》 ,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攀登山峰名称 , 攀登线路; (二)团队人数和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 登山队名称; (三)登山活动时间、登山人员报到地点 (四)安全措施 , 救援方案 。未经省体育主管机构批准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攀登海拨50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七条 登山活动被批准后 , 省体育主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 。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应当为登山团队提供便利条件 , 做好登山向导、技术保障、安全求援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登山活动中如有科学考察、测绘等项目 , 组强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该项活动 。第九条 登山团队必须保护山区的环境卫生 , 在山区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必须随队运出 。不得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等 。第十条 登山团队应保护生态环境 , 不得毁坏植被 , 不得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登山团队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登山团队应当按照批准的山峰、攀登路线进行登山活动 , 不得擅自变更攀登山峰和路线 。第十三条 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测绘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需要登顶证明的 , 登山结束后 , 应向省体育主管机构递交登山报告书 , 提供登顶或达高度图片(取景中要有背景参照物) , 由省体育主管机构检验成绩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体育主管机构交纳注册费、环境卫生保护费 。省体育主管机构收取的环境卫生保护费 , 应全部返还给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机构 。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机构负责对山峰环境卫生的清理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登山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体育主管机构和省体育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 擅自组织攀登海拨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单位和个人 , 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的 , 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 拒不拆除的 , 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登山团队违反有关法津、法规规定的 , 按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经2001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颁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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