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
第20条 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第21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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