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姚理看来,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涉案评判标准,如果能够证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能还需要从行为的严重性、传播程度及对他人的影响来判断,正是因为缺少硬性标准,导致认定难 。再者,虚假信息传播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公司化、专业化的“造谣公司”,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地转发传播虚假信息,这并无争议 。然而不少普通用户往往无法判断识别虚假信息,因此成为转发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一环 。事实上,大部分虚假信息是由普通个人用户转发,对于转发者的主观故意就很难进行评价,更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
“其实营销号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与目前网民的认知能力也有很大关系 。”钱浩然表示,“根治营销号很难,若想要维护一个好的自媒体生态,需要平台、现有法律、网民认知能力等多方面的共同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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