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事情发生在7月14日,伤人者是61岁的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逃跑过程中,又持刀扎伤8名群众,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田某某,并通报称对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给予5万元奖励 。
回顾整个事件,这件事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
一、田某某作案动机的丧心病狂作案动机是衡量一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一名犯罪分子是否可能再次犯罪的重要依据 。
根据警方的通报,田某某做出此事的最初原因,竟然是在卖肉过程中,与顾客发生纠纷 。卖肉过程与顾客发生的纠纷,能有多大的事?一般都是口舌之争,而且两个陌生人之间,没有矛盾的积累,这种纠纷一般人不会上升到动手的程度,更不会上升到持刀伤人致死的程度 。
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更表现出丧心病狂的一面,扎伤8名无辜群众,导致一人死亡 。这些群众可能与田某某更没有矛盾冲突 。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田某某是个极易冲动的人,而且视人命如草芥,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更遑论法律了 。
因此,田某某可以说是犯罪动机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极大 。
二、田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来看,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一是伤害吴某某的行为,第二是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 。
这两个行为是两起独立的犯罪 。
其中伤害吴某某的行为高概率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这是从警方通报里讲的砍伤,以及发生矛盾的起因来判断的,因为很难想象田某某会直接以杀人为动机 。当然,如果根据法医鉴定,田某某的砍伤部位是在颈部等致命部位的话,也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但其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也是死刑 。
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不知道具体经过,所以这种判断只能基于现有通报,在逃跑过程中能够致8名群众受伤,而且包括一名群众死亡,说明田某某当时大概率是一种无特定目标的犯罪,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也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公共秩序 。所以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也是死刑 。
总之,不论田某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都高概率是被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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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第一时间看到过此报道,只知道是超市员工,因与顾客产生纠纷,持刀致2死7伤 。
田某是一个卖肉专柜的营销员,所以,手中刀具不断,力气又大;此人性情暴躁,人高马大 。多数卖肉的之前都是屠户出身,对操刀杀生司空见惯 。这种人心狠手辣,出于职业习惯,总觉得握有生杀大权 。一旦言语不和,刀棍相向是很平常的事情 。
做买卖与人争吵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无非就是争个面红耳赤;真正动手的人少之又少,因为做买卖讲究和气生财 。再者,顾客是上帝,没有顾客我们的买卖就无法生存,只能关门大吉――黄摊子 。
警方已发出通报,群众发现线索应及时上报当地警方,且勿正面冲突,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
田某某这种人,做事不计后果,一意孤行 。一旦失去理智,见血眼红,不分青红皂白,连前来制止的顾客都不放在眼里 。这种人罪大恶极之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 。见意警方对此人不可手软,一旦发现立即处决――就地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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