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查询 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 二 )


其次是信息保护的主体、合理利用的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明确 。在经济学领域,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公共物品领域市场效率的实现 。数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那么有关它的信息保护、利用以及监管都需要有更加清晰的权责设定 。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
此外,实现平衡的根本,实际上还是权益的平衡,是消费者权益、生产者权益、全社会权益的平衡 。数字经济是一个大蛋糕,在做大这个蛋糕的同时,同样也要分好这个蛋糕,这就涉及到社会各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平衡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注意到了在数字经济中处于劣势的数据所有者(个人),引入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要求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责行为为过错推定,这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个人的倾向性保护,从而做到个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为自动化决策正了名 。一直以来,自动化决策都和大数据杀熟关联在一起,消费者群体也经常将平台的差别对待归结于数字分析决策,而实际上自动化决策是可以被合理利用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自动化决策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正,这实际上为正当使用的自动化决策进行了正名,明确正当的数据处理是值得鼓励的 。
在实现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之后,如何去维持这种平衡,就需要更清晰和科学的权责界定,“看门人”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建构平台规则,并对违法违规进行停止服务等处理等,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说,等于是赋予了平台一定的监管权,让其发挥“看门人”职责,从而更好地完善数据的管理体系 。
最后,从平台自身来说,要积极主动迎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并不是一部会造成平台利益受损的法律,而是一部做大数字经济蛋糕,惠及多个经济主体的法律 。平台应当及时根据规则进行自我限定,转变经营思路和方向 。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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