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场民事诉讼多少钱 民事诉讼委托律师的费用标准( 三 )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11号提案答复的函(节选)
来源:司法部官网
2006年,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6〕611号)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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