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孙海洋之子被拐案:生父母谅解不影响追究收买人刑责( 二 )


“是否获缓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有无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 。”王艳辉说 。
吴旭梦认为,本案中,收买人是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获缓刑的,因为他们满足取保候审和获缓刑的条件,按照刑法规定,收买人没有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加之获得生父母谅解,可以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判拘役、管制或缓刑 。
对于将收买人称之为“养父母”的做法,王艳辉表示反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谓的‘养父母’和被拐的孩子之间是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法律上应该称之为‘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 。同样,‘养家’这个词也不合适,如果都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更谈不上收养家庭了 。”王艳辉说 。
在网上针对该案的评论中,“法律对收买人处罚太轻”的观点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有不少人提出“买拐同罪”的观点 。
王艳辉也认同处罚太轻的观点 。她说,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对收买者最高量刑仅3年,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对收买方产生震慑 。建议完善立法加强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买方市场,罪罚相当,买卖同罪 。
“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应当修改身份信息,脱离买方家庭 。”王艳辉说 。
“对收买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有效方法 。”在陈丽天看来,群众痛恨拐卖行为,希望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可以理解,但一味提高刑罚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当前,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 。
陈丽天说,要解决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是应该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改变一些人“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儿童安全防护意识,并推动全面建立DNA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
“要加大对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有关收养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到收养孩子必须走合法的程序,收买是违法犯罪行为 。”吴旭梦说,同时要严厉打击地下贩卖婴儿出生证明等黑色产业链,推广防拐卖的电子版出生证明等,多措并举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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