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多少钱一次


鉴定费用一般在鉴定方案中予以明确,各省市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的收取大多出具了指导性文件,但是对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和工期鉴定费用没有相应的标准,主要由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收费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如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05〕10号)第7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计取,取费标准如下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3000以下(含)


3000-5000(含)


5000以上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协商收费参考意见》,工程造价鉴定采用累进递减收取,取费标准如下表:
范围(万元)
500以下
500-1000
100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以上
收费费率(‰)






如某工程造价鉴定项目,计费基数为8900万元,按照北京市的司法鉴定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为:3000万元×3‰+(5000万元-3000万元)×2‰+(8900万元-5000万元)×1‰=16.9万元 。
而按照浙江省的司法鉴定收取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为:500万元×7‰+(1000万元-500万元)×6‰+(2000万元-1000万元)×5‰+(5000万元-2000万元)×4‰+(8900万元=5000万元)×3‰=35.2万元 。
此外,在基本费用以外,有些地区的鉴定费用还要收取其他费用,如费、住宿费、取证、听证费用等,一般按基本费用的5%-20%收取 。部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可能增加难度系数,可以调增基本鉴定费的30% 。如果需要增加难度系数,则要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合理理由,报请委托人(法院)同意后确定 。实践中,有些装饰装修工程、石油化工项目的安装工程等,特别细碎、繁杂,可以考虑酌情予以调整;当事人提出要求按照不同的鉴定方案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应当予以调整 。[1]
鉴定费用应由当事人直接汇付至鉴定机构对公账户,法官不得代收代付 。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缴,也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确定各方共同预缴的情形 。少数案件中,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预缴方及预缴比例 。负有预缴义务的一方,如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希望鉴定费用优惠、缓交、先予部分费用等,应当在法官的参与下与鉴定机构沟通 。法官可以在充分释明风险的基础上,尊重鉴定单位的意见,但应注意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
鉴定费用的负担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举证义务方、各方提供证据的配合程度等,结合 鉴定意见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依职权决定各自负担的比例和数额 。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鉴定费用,法院有权通知鉴定机构终止委托,鉴定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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