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的软件 , 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 , 自动抢到微信红包 , 并且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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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新华社供图这款软件的开发和运营方掌上远景公司以及供下载平台的卓易讯畅公司 , 被微信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 , 该案一审宣判 , 法院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判决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法官说理近年来 , 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 , 互联网产业规模逐年扩大 , 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非常活跃 , 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 , 行业内的竞争也异常激烈 , 带来了诸多新的竞争法问题 。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就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规定 , 俗称“互联网专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 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在其合法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 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该条文第二款前三项中明确列举的行为 , 但是否属于第四项兜底条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规制的范围 , 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 , 二原告与掌上远景公司、卓易讯畅公司均属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 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其次 , 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 , 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涉案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 , 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 , 架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 , 损害了微信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 , 进而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 , 削弱了二原告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 , 实质上破坏了二原告运营微信获益的正常商业模式 , 直接妨碍和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 。此外 , 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 , 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 。再次 , 涉案软件不当地利用了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 , 扰乱互联网环境中市场竞争秩序 , 并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涉案软件相关页面显示 , 其具有“加速抢红包”“抢大红包功能”等功能项 , 但实际上涉案软件并没有开发相应功能 , 点击“加速抢红包”等功能 , 会显示“优化中” , 并在“优化完成”后弹出广告信息 。这种诱导性的页面设置欺骗了消费者 , 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时对于未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 , 由于理论上手动操作滞后于系统自动操作 , 其亦无法获得公平获赠及领取红包的机会 。最后 , 掌上远景公司在实施被诉行为的过程中具有明显恶意 , 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 。涉案软件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功能 , 并设置有专门页面详细介绍防封号说明及技巧 , 可见掌上远景公司并未按照商业道德寻求与微信软件运营者的授权或合作 , 而是在明知二原告对涉案软件持否定态度的前下 , 未经许可运营涉案软件且设置防封号功能应对二原告的治理措施 , 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认为: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 , 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卓易讯畅公司系软件分发平台 , 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 涉案软件由掌上远景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 , 卓易讯畅公司并未宣传涉案软件 , 并无证据证明卓易讯畅公司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意图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行为自2016年1月持续至本案审理之时 , 持续时间长 , 下载量、用户规模较大 。涉案软件在OPPO软件商店、PP助手、“豌豆荚”、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酷派应用商店等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量总计超过6747.6万次 。掌上远景公司曾宣传该软件“累计用户达2000万 , 荣获中国开发者百强APP称号” 。最终 , 法院判决掌上远景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出上诉 , 目前该案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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