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多类情形被禁止 注册互联网账号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三 )


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 , 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 , 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销账号后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名称信息 。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 , 将账号名称信息的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 , 提供相应服务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 , 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用户账号 , 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六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申诉渠道 , 公布投诉举报和申诉方式 , 健全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 , 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 , 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申诉 。
第十七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 , 监督指导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依法依规从事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 , 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 是指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 。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 , 是指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 , 是指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提供账号注册、使用、管理与技术服务保障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按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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