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多类情形被禁止 注册互联网账号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二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并公开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 与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在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环节的权利义务 。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 , 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 , 对申请账号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提高认证准确率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 , 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 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 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处理未成年人账号注册信息的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 遵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第九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环节提交的账号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 ,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 不予注册 。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变更账号名称信息的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拟变更的账号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 ,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 不予提供变更服务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账号名称信息动态核验巡查制度 , 健全技术手段 , 对存量账号的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核验 ,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 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
第十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 , 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 ,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 , 并进行必要核验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 , 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 并进行必要核验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核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在账号名称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动态核验巡查 。
第十一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对以相似名称注册、更名的 , 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账号信息内容、专业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手段 , 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
第十二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 , 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 。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 , 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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