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如退18亿元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相对“雨露均沾”更合适

足协如退18亿元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相对“雨露均沾”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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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称 , 中国足协将研究将近6年来收取的引援调节费退还给俱乐部 。
据不完全统计 , 自足协2017年开始收取调节费后 , 总金额至少应在18亿人民币以上 。
比如 , 像当年缴了调节费的前10名球员情况如下:
1、广州队的塔利斯卡(1920万欧元)和保利尼奥(4200万欧元) , 引入这二人缴了调节费4.89亿人民币 。
2、北京国安引进巴坎布(4000万欧元)和比埃拉(1100万欧元)二人 , 总计缴了调节费4.02亿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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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连人队引进卡拉斯科(3000万欧元)和哈姆西克(2000万欧元) , 共缴调节费3.95亿人民币 。
4、天津权健的莫德斯特(570万欧元租借费+2900万欧元转会费) , 总计缴调节费2.76亿人民币 。
5、山东泰山引入费莱尼(720万欧元) , 调节费5600万人民币 。
6、申花的沙拉维(1600万欧元) , 缴纳了1.26亿人民币调节费 。
7、深圳队的金特罗(800万欧元) , 应缴5680万人民币 。
这10名中超外援的调节费 , 累计就约有18亿元人民左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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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像龙东、阿瑙托维奇以及费尔南多 , 这3人总计也应当缴调节费3.14亿人民币——但据说 , 是因上海海港队以无法收到合法收据 , 不能入账为由未上缴 , 造成了像龙东、费尔南多等人的引援调节费也未上缴 。
虽然媒体的报道中称“足协将研究退回这些调节费” , 其实 , 这里面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其一 , 超过18亿元的调节费 , 在6年过去后 , 有没有开支掉?还剩下多少?其中 , 又是如何开支的?足协账目公开没有?……显然 , 退回前 , 这不能是笔“糊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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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18亿多已所剩无几 , 其实 , 即便现在有所谓的“退回”行为 , 则对俱乐部而言 , 意义还有多大呢?
其二 , 媒体报道中使用了调节费“退回”的说法 , 那么 , 这是指“收谁的钱原路退回给谁吗?”
如果是被足协已开支了一部分 , 则按照怎样的比例予以退回呢?
另外 ,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年收取调节费 , 说明这些缴费的俱乐部因此引入了更强的外援 , 在球场内外 , 这些俱乐部就是当时高价引援的“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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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缴引援调节费的球队 , 在成绩、广告等收益上 , 显然是弱势者 , 或者说是“利益被相对剥夺者、相对牺牲者” 。
说白了 , 缴引援调节费本身 , 是当时在付出一定代价之下的可预期获利行为 , 那么 , 现在要退还调节费 , 如果只退给缴纳调节费的俱乐部 , 但对当时相对牺牲了利益的未进行高价引援者 , 也是一种相对的不公平了!
所以 , 如果足协真要退回调节费 , 那也要实行“相对合理的雨露均沾”做法 , 即也要在一定程度和比例上 , 对于其他球队给予相应的退回分成之补偿!
足协如退18亿元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相对“雨露均沾”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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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 , 对于像上海海港俱乐部等应缴却未上缴的引援调节费 , 最终将如何处理呢?
如果是实行“相对性的雨露均沾”——在退回时让各俱乐部都要相应受益 , 则上海海港队则仍应拿出这笔调节费 , 放到整个盘子中 , 按比例扣除掉足协已支出的比例部分 , 以及应给其他球队的相应分成比例 , 剩余的比例部分 , 才是海港队最终应得的数额——而不应是海港队搞特殊化 , 不缴就一直不缴了 , 就全部自动回归到自己帐上完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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