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机构|法治日报:职业球员是高度稀缺资源 俱乐部破产清算需先偿还薪资( 二 )


真正发生纠纷后又该如何解决呢?裴洋提及 , 1995年生效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竞技体育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和调解 , 但现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立 , 目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职业体育联盟或者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决 。 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中国篮协都在内部设有仲裁委员会来专门受理球员劳动合同争议 , 其所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 绝大多数职业劳动合同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的 。 裴洋认为 , 这种解决方式的问题在于 , 上述机构并非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 , 也不是依照其他法律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 , “我们还是没有真正在设置和运行上完全独立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 。
劳动仲裁 。 理论上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 但实际上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 , 有的不受理 。
诉讼 。 同样存在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的问题 , 而法院即便受理了 , 漫长的诉讼程序也不适合职业生涯非常短暂的运动员维护相关权益 。
“可以说 , 职业运动员解决争议的方式目前比较尴尬 。 有必要在体育法或仲裁法修法中 , 把运动员职业合同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内进行解决 。 ”裴洋说 。
代言合同有局限性 , 自身权利受到限制
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的是 , 对于其他行业 , 政府往往会限定最低工资标准 , 但在体育这一领域 , 往往是规定最高工资上限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洋认为 , 运动员签订形象权代言协议很正常 , 这也是运动员价值最大化的体现 。 实践中有利用代言合同规避限薪制的操作 , 比如运动员与俱乐部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并不高 , 但在所谓独立形象权合同中规定的薪酬就很高 , 极易形成“阴阳合同” 。
“建议广大运动员接代言的时候 , 不要仅关注收益回报 , 还应审慎审核 , 更多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 。 ”律师刘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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