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原创 || 小包团司机出车中死亡,旅行社这盘不是冤大头了!


上 原创 || 小包团司机出车中死亡,旅行社这盘不是冤大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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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你最近有没有时间?我这边有个着急的事情要跟你沟通,你看方便这周我们碰个面不?”顾问单位的刘总一通电话火急火燎 。成都因为疫情的事情,旅游行业一直“凉凉”,我实在也想不出来最近除了之前的一些游客退费的纠纷,还能有啥十万火急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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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源起
去了刘总办公室,我才了解了事情的始末 。刘总一边给我倒茶,一边摇头,“现在这些人啊,人心不足蛇吞象 。”


故事还要从2017年说起,17年夏天,刘总在川藏线司机群里认识了老张,老张正值中年,长期来往于川藏线,可以说是老司机了 。因为跑车时间长,来来往往的司机都认识,老张自己带了一支队伍,车辆都是司机自己的,每个月收200元管理费,带着大家一起找活 。


刘总当时正在做川藏线的自驾游和小包团,用车问题一直是难题,恰巧认识了老张,两人都是性情中人,见面一顿饭下来,刘总就认了老张是兄弟伙,连同老张的车队,成为了刘总的“御用车队” 。


时间一晃过去了四年,2021年,已经是双方认识的第四个年头了,合作期间,大家都相处融洽,每个月刘总都按照老张发来的结算表,给车队按照每个司机的出车趟次进行结算,费用呢全部汇入老张的指定账户,老张再作为车队队长分发下去 。


2021年2月7日,老张向刘总旅行社操作申请出车川藏线,操作一算时间也合适,正所谓“瞌睡遇到枕头-正合适”,老张开车接着4位游客就出发去了西藏 。哪知,这一去,老张就再也没有回来 。出发第六天,老张在西藏出现了肺水肿,导致器官衰竭,送往医院后没能抢救回来,人就去世了 。


“老张是家里挣钱的人,也可以说是顶梁柱吧,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女儿,他一走,就只剩下他老婆和女儿了,母女两个也造孽 。我就想,老张也跟了我这么多年,兄弟一场,我拿了几万块钱,算是个安抚,给了老张老婆 。”


“结果别人非但不领情,还觉得我给少了,这不,现在直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定劳动关系 。”刘总说到这连连摇头,“现在这些人啊,真不好说 。”


我听了,暗暗思索,对方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看来是有备而来,这是场持久战,如果确定了劳动关系,对方下一步就会主张工伤赔偿;如果劳动关系确认失败,对方下一步应该也会主张劳务致害的侵权责任 。


“刘总,这个仲裁很关键,如果确定了是劳动关系,我们旅行社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就需要按照工伤标准来承担赔偿,这一赔就整大发了 。”


“哎,邓律师,不瞒你说,像老张这种师傅,跟我们都是合作,根本不会买社保的 。”刘总抓抓头,一副无奈的表情 。


那么这个案子,旅行社和司机老张构不构成劳动关系呢?旅行社真的要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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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接到这个案子,我们结合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和诉求,整理了诉讼思路 。我们让刘总提交了如下资料:


1. 老张跟排团操作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老张主动要求安排出车,以及老张和旅行社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2. 旅行社给老张进行费用结算的流水单以及账单记录,证明双方为合作关系,旅行社结算方式为趟次结算,并非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3. 老张车队的队员,其他车队的队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车队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


刘总很给力,不到一周,就把以上材料和证人全部集合到位 。我们也就把诉讼思路给刘总也理了理,只要对方主张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后续的事就好办多了 。


这个案件当中,老张自己管理车队,作为车队队长的身份与旅行社进行合作,所有运输车辆均由司机自己提供,旅行社不对其做任何管理;其次,双方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间安排做出安排,老张自己有事情或有安排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出车,旅行社不会因此对其进行处罚或扣款,在不出车的情况下,老张的时间完全属于自己,不必来到旅行社处坐班 。所以本案老张与旅行社的关系属于合作关系,严格来说是运输合同关系 。


但刘总也有自己的顾虑,一直在问:“旅行社每月给老张结算的费用会不会被认定为工资?”


旅行社对于老张及其车队的车费结算为每月按照出车趟次结算,结算金额根据每月出车趟次也没有固定的金额,并非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概念 。且本案还有一个细节,旅行社每次向老张支付结算上个月的车费后,老张都需要给旅行社提供相应的发票来冲抵该车费 。正常来说,如果是员工工资的话,是不需要给公司开发票的,所以本案无论从事实还是逻辑上来说,旅行社每月结算的车费都不应当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工资 。


但对方律师为了确认劳动关系肯定会在庭上据理力争,我们搜集好证据之后,对于即将到来的开庭严正以待,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会对我们抛出难题吗?我们的证人出场会不会怯场出错?预知庭审风云,我们下期再会!


参考法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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