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设计时 间隔多少范围进厕所

园林设计时 间隔多少范围进厕所,景观设计铺装怎么设计?大家好,我是顶哥!13年园林从业经验,专业工程师,欢迎关注我,为您分享专业观点,了解更多园林绿化知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 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景观铺装,然后再来谈怎么来设计 , 这个基本的逻辑关系要清晰 。
一、什么是景观铺装
景观铺装是指用于景观道路,花池,景墙,廊架,岗亭,水体,平台等构筑物地面,墙面,顶面的装饰材料 。一般日常所说的景观铺装指的就是路面和广场的铺贴材料 。
景观设计图纸中有专门的图纸来表达铺装,如铺装总图 , 铺装详图,细部详图等,这些都是在景观设计时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 。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铺装材料有:
1、花岗石
常用的有黄锈石 , 黄金麻,芝麻黑,芝麻灰,芝麻白,中国黑,福鼎黑,黑金沙等
2、大理石
常用的有爵士白,雅士白,黄洞石 , 玛雅灰等
3、砖瓦类
常用的有透水砖,烧结砖,陶土砖,仿石砖,石英砖等 。
4、木材类
常用的有防腐木,生态木 。
5、钢材类
常用的有耐候钢,不锈钢,镜面钢等 。
6、卵石类
常用的有鹅卵石,砾石,碎石 。
7、颗粒材质
常用的有沥青 , 塑胶,彩色混凝土等 。
8、其它类
常用的有瓷片,洗米石,马赛克 , 玻璃,涂料等 。
二、如何设计景观铺装
景观材料种类繁多 , 材料不同所展现出来的效果就完全不一样 , 景观设计需要做的是通过设计将各种景观材料组合运用到每一个景观构筑 , 来进行装饰,从而达到表现设计意图和效果的目的 。
景观铺装设计包括两大部分:铺装材料设计和铺装形式设计
那么,景观铺装该如何来设计呢?
1、围绕概念方案主题思想进行铺装设计规划
景观铺装设计都是在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深化的,铺装设计是方案主题思想的具体体现,所以铺装设计应该围绕方案主题来进行总体的规划 。
2、根据设计风格明确铺装材料的范围和形式
每一个方案都有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如美式风格,欧式风格 , 地中海风格 , 东南亚风格,日式风格,中式风格等 。
每一种风格都有其独有的材料和铺装形式,根据设计风格可以大体确定铺装材料和形式 。
3、根据景观空间感营造的需要选择材料的质感和表现形式
每种材料的质感给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 如粗糙的质感给人以自然粗犷的感觉 , 光滑的质感给人细腻高档的感觉 。
每种材料的铺贴形式给人的感觉也是不一样的,如零碎的小块铺装材料让人感觉细节感强,紧凑,大块的材料让人感觉大气,整体感强 。
所以,同种材料不同质感,不同的拼贴方式都会营造出不同的空间感觉 。
4、根据景观功能的需要进行铺装设计
景观是建立在满足公共区域功能的基础上的美化行为 。每一块景观空间都有其功能,如运动功能,儿童游乐功能,休闲功能等,不同的功能所采用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 这是由其功能特性决定的 。如儿童活动场地 , 为避免儿童受伤 , 多采用柔性材质进行地面铺装,常用的就是塑胶 。
总的来说,景观铺装设计就是景观材料和铺装形式的设计,通过不同材料,不同材料,不同的铺装形式组合搭配来表现各种主题,风格和空间营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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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池怎么设计不积水?大家好,我是顶哥!13年园林从业经验,专业工程师,欢迎关注我 , 为您分享专业观点,了解更多园林绿化知识!
花池怎么设计不积水?要搞清楚这个问题 , 就必须先弄明白花池积水的原因是什么 , 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
花池为什么会积水花池积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花池底部不透水
花池底部如果是混凝土地面或者是岩土层,花池内的水就会在底部聚集,造成积水 。
2、花池土壤板结
如果花池土壤回填深度较深,比如超过60cm以上,且土壤较粘,那么时间长了,土壤自然就会板结,花池内的水就很难通过土壤自然渗透排水,那么就会造成花池表土积水 。
3、花池内有外部水流入(自然降水和养护浇水除外的水流)
花池积水很大一部分原因可能是花池自身的问题,比如上述两种情况,但也存在有除开自然降水和养护浇水之外的外部水流进入花池,导致花池进入的水多于自身能够排出的水,从而造成积水,比如花池临近水池,而水池渗水进入花池 , 又比如花池位于地势较低位置 , 长期地表周边雨水向花池汇集 , 都会造成花池积水 。
怎么解决花池积水问题清楚了花池积水的具体原因之后 , 要解决花池积水问题就很简单了!
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在花池设计阶段,未施工之前就通过技术手段解决 。
比如针对花池底部不透水,存在混凝土或岩土的情况,可以采取破除底层混凝土和岩土,破除层留出排水沟槽,覆盖土工布,用于排水 。
比如针对花池土壤板结问题,可以在回填深度较深的花池底部在满足植物种植土壤深度需求的前提下垫一到两层石块进行滤水,同时在回填中拌入一定量(拌入量视土壤粘性而定)河沙和碎石,降低土壤的粘性,增加土壤的疏松和透气性 , 既有利于排水,又有利于植物根系透气 。
比如针对花池有外部水流入的问题 , 就更简单 , 找到外部水源头,要么引走,要么直接隔断,只要保证外部水不流到花池就可以了 。
花池积水后怎么办【园林设计时 间隔多少范围进厕所】虽然我们都知道在设计阶段解决问题是最省钱 , 省力的途径,但设计难免有考虑不到位的地方,所以大部分问题都是做完使用之后才发现,才想到解决 。
那么,花池已经修好了,发现积水该怎么办呢?
首先 , 先查找积水原因,可以采取观察 , 花池内挖洞来检查积水的原因 。
其次,制定解决方案 。具体原因具体分析 , 解决积水无非就是堵和疏,严重的双管齐下,堵和疏并用 。
最后,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并检查 。找到问题根源,也有了解决办法,直接干就完了 。
总之,花池积水最好在设计阶段就从图纸上杜绝积水的可能性 , 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实地勘察后,发现花池存在积水风险,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方案,在花池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解决问题 , 不要等到花池完工后再来想办法,那就比较麻烦,付出的代价也有点大,就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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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 头条首发,图片来自网络]
栏杆间距为何是11cm?这一标准是根据0-6岁儿童身高和头围比例来确定的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4中规定: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5中规定: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
成都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9?(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 , 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四川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2019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一)公共绿地 , 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 ,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 , 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 , 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 ,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二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 。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 , 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
第十五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 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 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面积不足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 , 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 , 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 , 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 ,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 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 ,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 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 , 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 , 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 。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八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 , 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上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 ,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二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 , 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 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
第四十四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园设计的主要概念?1、公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
2、水体: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
3、雨水控制利用: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
4、竖向控制: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
5、城市绿地: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五大类 。
6、郁闭度: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
7、季相: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
8、种植设计:按植物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
9、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本,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
10、驳岸: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
11、标高: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
12、护坡: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 。
13、挡土墙: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 。
14、汀步:在水中放置可让人步行过河的步石 。
15、园林建筑:在城市绿地内,既有一定的使用功能又具有观赏价值,成为绿地景观构成要素的建筑 。
16、园林小品: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 。
17、绿墙: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视线的园林设施 。
18、假山:用土、石等材料,以造景或登高览胜为目的,人工建造的模仿自然山景的构筑物 。
19、塑石:用人工材料塑造成的仿真山石 。
20、标识:绿地中设置的标志牌、指示牌、警示牌、说明牌、导游图等 。
21、亲水平台:设置于湖滨、河岸、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游人亲近水体、观景、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 。
22、湿塘: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
23、雨水湿地: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 。
24、植草沟: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
25、生物滞留设施: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
26、生态护岸: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
基 本 规 定
1、用地比例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
2、容量计算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C=(A1/Aml)+C1
式中:C—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陆地面积(m2);
Aml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m2/人);
C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 。
3、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 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 者按游人容量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3.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3.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3.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
4、城市绿地范围
4.1 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
4.2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4.3 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
5、海绵城市绿地设计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漩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
5.2 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5.3 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
5.4 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 。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
5.5 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 。
总体设计
一、现状处理
1、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 。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
2、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
3、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
4、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
②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
二、停车场设计
1、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
2、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3、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
4、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 , 宽度不小于2.5米 。
5、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普通消防车 9.00
大型消防车 12.00 登高消防车 12.00
地形设计
1、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措施 。
2、游憩绿地适宜坡度宜为5.0%~20.0% 。
3、构筑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排放,各类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的规定 。
4、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茎处的地形标高 。
5、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
6、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 , 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6.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
6.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
园路
1、园路宜分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级 。公园面积小于10hm2时 , 可只设三级园路 。
2、园路宽度应根据通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的6.1.3规定
3、公园单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
5、道路坡度
5.1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 。
5.2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 。
5.3 自行车专用道的坡度宜小2.5% 。
种植设计
1、集散场所: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
2、成人场所:①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②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
3、儿童场所:①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②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
4、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①大、中型汽车停车?。捍笥?.0m 。②小汽车停车?。捍笥?.5m 。
③自行车停车?。捍笥?.2m 。④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 。
5、园路两侧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75m
5.2 植物不应遮挡路旁标识;
5.3 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两侧的植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应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②车道的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种植高于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2m的植物;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引导视线;
③交叉路口处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并对视线起引导作用
6、种植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的要求为依据,并应优先选择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 。
7、植物种植设计应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 。应充分利用植物的枝、花、叶、果等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形成群落结构多种和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
8、应根据场地气候条件、土壤特性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及配置模式 。土壤的理化性状应符合当地有关植物种植的土壤标准,并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 。
9、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
10、屋顶绿化应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和防渗要求进行设计,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排水 。
11、屋顶绿化的土壤应采用轻型介质,其底层应设置性能良好的滤水层、排水层和防水层 。
12、屋顶绿化乔木栽植位置应设在柱顶或梁上,并采取抗风措施 。
13、屋顶绿化应选择喜光、抗风、抗逆性强的植物 。
14、开山筑路而形成的裸露坡面,可喷播草籽或设置攀缘绿化 。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1、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
2、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 ,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且不宜小于10cm;
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
3、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 。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 。
消防设计
1、高层建筑至少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 , 其中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x8m 。
2、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有些地方是9米) 。
3、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
4、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5、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多层可做到12m×12m 。
6、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 , 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 。
7、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
8、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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