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药期是什么

休药期是什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什么?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 ,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 ,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规定: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 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精神疾病休长期病假最新的文件?给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限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理由: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不再调休是什么意思?不再调休就是过了调休期,假期不可以再做调休 。
18个月医疗期实际可以休多久?对于医疗期期限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国家机关干部最长可以休多长时间病假?休病假的时间和员工在单位的时间存在关系 。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休药期是什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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